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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武器—权威解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发布日期:2021-10-05    作者:许一腾     来源: 安全工作处    点击: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10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为何要进行修改?有哪些重要修改?在11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相关情况。

近20年第3次修改“十分必要”

 据了解,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主要包括完善工作原则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

“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是第3次修改。”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表示,安全生产法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风险还没有完全消除,有的还在集中暴露,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虽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宋元明说,同时,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处于爬坡期、过坎期。

“在这个阶段,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宋元明说,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多项新规剑指当前突出问题

今年以来,多起矿山事故暴露出违法分包转包等突出问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介绍,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针对矿山安全生产主要修改完善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是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等作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此外,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一些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宋元明介绍,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针对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强调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

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处罚力度。

宋元明介绍,一是罚款金额更高,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二是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三是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就是要对违法行为真正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宋元明说,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将和有关部门一起共同推动修改后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强化普法、严格执法、精准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