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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12-23    作者:王安     来源: 安全工作处    点击:

河北农业大学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工作秩序,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工作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配合安全工作处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适用的区域包含校内道路、广场及校门附属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内的一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进行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学校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施交通智能化管理,严格控制外来无关车辆进入校园。

第七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分为校内车辆、校外车辆两类。由安全工作处依据《安全工作处关于登记机动车的通知》相关要求,负责将符合规定的车辆录入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经过授权的车辆可直接通过交通智能化管理设施进入校园。

第八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路线、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并自觉服从值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

第九条校园内所有楼门、消防通道、车库进出口、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主干道、黄网格线内和其它一切妨碍交通的地方均严禁停车。车辆停好后要注意锁好门窗,不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车内物品与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

第十条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原因(老年人、残疾人乘车、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讲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严禁无证、无牌和经过改装的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严禁酒后驾车进入校园,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园内飞车、漂移等危险驾驶。

第十二条因教学科研需要运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须向门卫执勤人员出示相关手续,校内使用单位须派人到校门口接车。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用车进出学校,使用单位须事先与安全工作处联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校内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在校门口、学生生活区及狭窄道路车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使用远光灯,遇到非机动车、行人应主动礼让。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门卫可以对出校门机动车辆进行检查,被检查车辆需予以配合。凡机动车辆运输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由相关中层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经门卫检查后给予放行。

第十六条 凡校内各单位组织开展的活动涉及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安全工作处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校。外来入校车辆要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必要时由安全工作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十七条来校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门卫应将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校园停车场(位)是学校公务活动、教职工上班、外单位联系工作等进校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专用场所,由安全工作处统一管理。机动车辆停放应顺向停车入位,不得一车占用多个车位,不得长期占用车位,对长期停放的僵尸机动车,安全工作处有权予以清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停车位放置货物或其它物件。

第三章 非机动车及行人管理

第十九条非机动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条严禁在校园内酒后骑车、双手离把、骑飞车、互相追逐、曲线竞驶,不得在大楼走廊内骑车,骑车时不得攀附他人或车辆。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校园内道路上学骑车;自行车不得承载超高、超长、超宽货物。

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必须有序停放在停车线内。教学楼、实验室、办公楼、学生宿舍的楼道、门口、消防通道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一律不得停放车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的自行车,长期(半年)不使用的无主、破损自行车,安全工作处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有关证件和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的路段应靠行驶方向的右侧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无交通指示标志的,应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条件下通行;儿童在校园内行走时,应有监护人负责看护。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主干道路上、办公区周围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不得使用运动器械、运传球、跳广场舞、嬉闹,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进行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牌、隔离桩(栏)、标志线、减速带、凸面镜、警示锥桶等。校内道路实行统一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由安全工作处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覆盖、占用或损毁。相关部门在道路两侧种植的树木、设置的广告牌、安装的管线等,不得遮挡交通标识,不得影响通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内占道经营、占道堆放物品或进行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单位须经学校批准并到安全工作处备案。施工期间要采取设置围挡及护栏、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牌、夜间悬挂警示灯等必要的安全措施。竣工后,须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清理垃圾,迅速恢复通行。

第二十九条为保护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请重型车辆、履带车进入学校。如确因工作或工程需要,须经安全工作处批准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条遇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安全工作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校园内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一切车辆、行人应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治伤员,及时报告安全工作处,同时拨打110、120等报警、急救电话。安全工作处安排人员做好现场保护,疏导交通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当事双方可自愿协商解决。重大、恶性事故须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交通事故造成校内公共设施损毁,需照价赔偿。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校园系统内登记车辆,安全工作处进行批评教育、记录在案,贴违停告知书或锁车处罚。违规三次以上,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校外车辆,责令其立即离开校园,并记录在案,不服从管理或违规停车且车主联系不上的,采取拖车、锁车等措施,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校园车辆黑名单系统,对严重危害校园交通安全或多次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秩序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立即改正的,安全工作处有权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拖车、锁车、搬移现场等措施,所涉及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安全工作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农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校保字【20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