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校园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学校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农业大学保定校区、渤海校区、秦皇岛校区。
第四条 安全工作处负责校园秩序管理工作,校内各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条 学校门卫执勤人员依据本规定,对出入学校大门的人员及车辆进行管理。所有外来人员及车辆进校,应主动接受和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经门卫登记许可后方可入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相关证件、证明,并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境外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采访活动,按照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是重要的教学、科研场所,社会各教学科研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来校开展活动须服从学校管理,不接待以旅游、休闲为目的的各类团体与个人。
第八条 校外机构、社会团体来校须由活动组织单位或组织人提前三天在安全工作处网站下载《团体来校预约登记表》,由活动组织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送交安全工作处,经审核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路线和地点开展相关活动。
第九条 校外个人来校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门卫值班室登记,经与接待单位或个人联系审核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十条 所有经同意入校的人员,须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有序进入校门,不得逆行出入,不得长时间逗留。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实际,必要时为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和活动秩序,由安全工作处对进入校园的校外人员总量进行管 控。
第十二条 进入学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妨碍校园秩序。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在校园遛、放宠物。
(二)携带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校。
(三)私自开办培训班、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散发张贴广告及收购废旧物品。
(四)在禁火部位吸烟或扔烟头,焚烧树叶、垃圾,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及标识、标牌,堵塞消防通道。
(五)在校内酗酒闹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六)擅自移动或损坏交通、安防设施,破坏绿化、宣传标牌;践踏草坪、在树木上绑吊床、攀折花木、采摘叶果;在校内捕鸟,人工湖游泳、捕鱼;在校内野餐、乱扔垃圾,污染校园环境。
(七)翻越校门、围墙;强行出入校门不听劝阻,与门卫执勤人员发生冲突。
(八)在教学区、办公区、主干道等区域进行轮滑、坐卧、广场舞、聚集晨练等行为。
(九)进校散播宗教信息,非法传教,宗教集会等。
(十)在校园内悬挂散播邪教反动宣传品,开展相关活动。
(十一)其他影响校园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共享三轮车等共享车辆必须经学校授权方可进校经营,运营车辆不得超出学校指定数量,未经许可私自在校内经营共享车辆或数量超标,予以清理。允许进校的快递、货运专车必须在指定区域行驶,严禁跨区域取送货物。
第十四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校内外人员,安全工作处将根据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禁止入校、警告、暂扣违规物品、没收违禁物品、驱出校园或通知当事人所属单位批评教育、移送公安机关等处理,并视学校财产损失情况,追究行为人相应数额的赔偿费、补偿费、清理费等。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依照《河北农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校园秩序。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招用、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属单位负责对流动人口在校内的活动进行管理,并报安全工作处备案。
第十八条 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根据学校各单位流动人员聘用情况,非就学教学原因来校居住三天以上的流动人口,在到校三日内,由所属中层单位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并汇总后报安全工作处备案;拟在校居住时间 6 个月以上且户籍在校区驻地以外的人员,应同时提交办理《居住证》相关材料,由安全工作处统一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处通过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逐一核查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有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严格校内停留和居住的准入。
第二十条 校内各招收聘用单位在解聘流动人口时,须做好善后工作,确保其按时离校。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招收聘用单位要指定安全责任人,配合安全工作处及辖区公安机关做好安全工作,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必须与安全工作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治安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未在安全工作处备案,不得在校园内居住;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免费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居住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校内单位及个人,安全工作处将责令其按时整改,并在综治年度考核中给予体现;对流动人口本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安全工作处将视情节对其进行警告、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取消其在校内务工、经商或暂住资格、驱出校园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校内大型活动,是指学校或校内单位组织或承办的面向全校师生、社会公众参加人数超过 200 人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各类活动。
(二)舞会、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及节日联欢、庆典等大型集会活动。
(三)知名人士参加的讲座、专题报告会、公益慈善等公众活动。
(四)人才招聘会、各类社会性考试等大型集体活动。
(五)其他大型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主办(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在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安全工作处是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安全工作处负责。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安全保障工作由组织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人数在 5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的校内大型活动,举办单位需从安全工作处网站下载《校内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按表格所列程序逐级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批准的校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处将予以制止、取缔。
第二十七条 人数在 1000 人以上的校内大型活动,须按下列规定到安全工作处或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审批手续:
(一)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由学校党委、行政集体研究批准或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由安全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二)校内各单位组织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的,由主办(承办)单位在活动举办日 20 日前,向辖区公安机关提交安全许可申请;参加人数在 5000 人以上的,由主办(承办)单位在活动举办日 20 日前,向驻地公安机关提交安全许可申请。
(三)校外单位租用校内场(馆)举办大型活动,原则上不予审批;特殊情况主办单位应提前 20 日向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报告,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申请。
(四)在校内露天场所举办的大型活动,除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外,一律于活动举办三个工作日之前到安全工作处申报场地。经批准的活动,主办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外,还需将活动安全工作预案书面报安全工作处备案。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院(系)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类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上述规定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处将视情况予以暂停活动、终止或取消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学校追究主办(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辖区域内各类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及临时性商业活动。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利用学校经营性房产资源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商品销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利用校园非经营性场所进行的商品展销、商业宣传、赞助活动以及服务等商业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固定商业网点的设立、商户进驻、经营活动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从事临时性商业活动。安全工作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校园商业经营活动和商业秩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校园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淫秽、反动、封建迷信、非法宗教、邪教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在校园从事经营活动的固定商业网点经营者,须持各类商业经营许可证照、本人及所雇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到安全工作处审核备案,并按照“谁经营、谁负责” 的原则,与安全工作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治安安全责任书》,接受安全工作处对经营场所的消防、治安安全检查,并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三十四条 校园固定商业网点必须进店经营,严禁在店门外摆摊设点及摆放商业广告牌、占道经营或堆放杂物影响交通、消防和治安秩序;商业经营、宣传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等饮食服务行业的,必须经工商、税务、食药监部门审查批准。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的,不得从事饮食(含饮水)服务行业。
第三十六条 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者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原则,认真履行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相关部门要按照约定处理,安全工作处按照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相关条款,追究商业网点经营者及直接责任人责任。对于擅自在校园摆摊设点进行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者,安全工作处应及时取缔,并对校外人员予以暂扣物品、驱出校园等处理;对校内人员可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暂扣物品等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环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集会、舞会、演讲、讲座、文艺表演等影响校园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安装电台、广播、扩音器、电视接收、插播及监控摄录等专用设备;严禁在校内随意张贴、散发广告宣传品、悬挂条幅及在校内设置大型广告牌、彩虹桥、宣传栏等设施;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校内设置大型模型等专用设施的,需在三个工作日之前提交时间、地点、占用场地等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到安全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报告厅、教室、实验室、餐厅、超市等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共活动场所在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第四十条 校内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经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并到安全工作处备案,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牌及建立相应的防护措施;竣工后必须经安全工作处配合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凡因维修、装修等工程施工对学校技防监控系统及消防器材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疏散标识等造成毁坏的,由组织施工的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 师生及校外单位因教学、科研和宣传工作需要使用航空器在校园内进行低空常规飞行的,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前提交飞行目的、路线、高度等飞行数据,明确飞行责任人,提供飞行器合格证等证明航空器性能的有效材料,根据活动目的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批通过后交安全工作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一条规定,影响学校公共安全秩序的,安全工作处将予以取缔活动、暂扣违规器材设备、暂停施工等处理,并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损坏、封堵的安全设施、通道等恢复原状;对拒不整改的校内单位,安全工作处将在综治年度考核中给予体现;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校内人员,安全工作处将予以取缔活动、暂扣违规器材设备、批评教育、通报所属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校外人员,安全工作处将予以没收违规器材设备、驱出校园、禁止入校等处理。对存在违法犯罪嫌疑、危害校园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人,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