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户籍手续

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指南 >> 户籍手续 >> 正文

河北农业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4-25    作者:王安     来源: 安全工作处    点击:

一、居民户口本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任何人不得在户口本上作任何记载,严禁私自涂改、变更户口登记内容。

二、居民户口登记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集体户口本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转让、挪用、拆解。

三、借用集体户口本需要携带有效证件,详细登记。借用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四、教职工在校外有自己住房的,应将自己及子女户口从集体户迁出单独立户。

五、从集体户口中单独立户,需及时向户籍科申报注销。

六、教职工子女落户集体户要求:

1. 已婚教职工双方户口都属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集体户;

2. 已婚教职工夫妻一方户口属本校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不能落入学校学校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