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维护校园内正常的工作、生活和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学校综治委责令保卫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对进校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治安管理。
二、建筑施工单位内部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明确人员、明确任务、明确分工,并接受保卫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建筑施工单位内部保卫组织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及公安部门对施工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要求,制定安全保卫措施,进行遵纪守法、文明施工的安全教育,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案件,确保施工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四、建筑施工单位进校三天内,工程负责人要携带承建施工合同及相关证明,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并认真填写《建筑施工人员登记表》。
五、建筑施工单位要与保卫处签订《治安管理责任状》,施工单位内部也要层层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并报保卫处备案。
六、建筑施工单位所属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三证(乡村证明、劳务证、身份证)齐全,禁止录用有劣迹的人员。
七、各工地要相对封闭,设立门卫值班员和夜间巡逻队,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八、建筑施工单位的人员、物资、车辆一律由学校指定的门口出入校园。
九、各施工单位要印制带有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出入证件,凭证出入。证件不得转借,违者没收,并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
十、物资的出入,要凭建筑施工单位统一印制的出门证(加盖公章),经门卫查验无误后,方可出入门口。特殊情况可凭施工单位委托人的手章出入,但委托人需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十一、施工单位负责人的办公车辆,出入学校大门需凭河北农业大学保卫处签发的《车辆出入证》出入。
十二、务工人员在校园内不许打架斗殴,不许酗酒闹事,不许聚众赌博和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建筑施工单位雇用的务工人员有变化时,要及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注销手续,不得谎报、缓报、瞒报。
十五、在施工任务与教学科研有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教学科研工作。
十六、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务工人员的遵纪守法和安全防范教育,防止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的发生,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对出现安全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的施工单位,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